民法典之合伙合同对规范适用的影响
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4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合伙合同是合同,这意味着应当适用关于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但不限于关于法律行为和合同成立的规则。但是,合同编通则中的规范更多地是以典型的双务合同为原型而构建的,故无法完全适用于合伙合同。所谓的合伙合同是合同性和非交换性的结合,并未对规则适用提供清晰的指引,因此,关于合伙合同是原则上适用一般规则,但基于其非交换性不应当适用的除外,抑或是原则上不适用一般规则,但基于其合同性应当适用的除外,会产生持久的争论。《民法典》第967条对合伙合同非交换性的强调事实上隐含了一个规则适用的结论,即原则上不适用一般规则,只有在基于合伙合同中不同给付义务的关系,产生了与典型双务合同类似的利益基础时,才可以适用一般规则。这对合伙合同中关于效力瑕疵、出资义务的履行抗辩权等规则的适用例外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解除、抵销等一般规则的适用。
时间:2020-09-04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