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合伙合同的非交换性
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4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民法典》将合伙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一种,这意味着合伙合同中的共同事业目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约定,都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各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伙人也基于合伙合同负有义务,任何一个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对其他合伙人都构成违约。合伙合同的合同性强调的是合伙人的意思自治,毕竟合伙合同不同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尚未取得主体法意义,因此,合伙人仍有其独立的存在,有关合伙的组成和事务执行,也并未取得独立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客观存在的地位,仍与合伙人的意思相关,由全体合伙人的意思决定、补充甚至变更,合伙作为合伙人意思一致的效果,通过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拥有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其他事务执行所需要的合作的权利而形成。这也同时意味着合伙合同仅对合伙人产生约束力,而未如同公司章程那样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时间:2020-09-04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