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姓名权和名称权
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12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为深入学习了解民法典中的姓名权和名称权,“爱我中华”梦之队——民法中华行的小组成员汪俊杰在线下进行了深入学习。其讲解员讲到,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0-08-12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